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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与公告

关于2011年度新增慢性病人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0年10月08日 08:48  点击:[]

一、申报

 (一)申报时间:2010年9月29日—2010年10月15日。
 (二)申报人员范围:2011年新增慢性病人员或申请新增病种人员。(提示:2010年度已参加统一检诊,并认定合格人员不再重新申报。)
 (三)申报程序:
1、按病种分两类申报:(1)凭既往住院材料认定病种;(2)统一集中检诊认定病种。具体分类如下: (1)恶性肿瘤、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性骨髓纤维化、慢性肾脏疾病(CKD)三期以上(包括三期)、溶血性贫血、白血病、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 上述十二个病种申报《大连市公务员医疗待遇单位新增慢性病人员申报表》时,须将患者提供的三级或专科医院住院的出院小结及检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病理报告等材料(原件或加盖医院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交至人事处,退休人员交离退休处,由人事处统一报送医保中心后转检诊医院审核认定。符合检诊认定标准,即可认定。患者本人勿需到检诊医院检诊。如有特殊情况未住院患者,需要提供系统的门诊检查化验材料,在规定时间统一安排检诊。 (2)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下肢静脉曲张、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肝硬化、白塞氏病、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复方性阿弗他口腔溃疡、侵袭性牙周炎、口腔扁平苔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银屑病。 上述十五个病种按《大连市公务员医疗待遇单位新增慢性病人员申报表》要求填报。既往就医材料(住院、体检或门诊就医的有确诊意义的的病历资料)由患者参加检诊时自行携带到检诊医院。  
2、特殊情况处理: (1) 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和淋巴结核患者,每年均需参加检诊认定,且不受统一检诊时间限定。患者自行到传染病医院检诊,勿需到医保中心申报。 (2)因病瘫痪在床、无法行动的慢性病患者,申报时需附既往就医资料,并在备注栏填写病情,检诊时另行安排。(3)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若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助也须在规定的检诊时间到医保中心指定的检诊医院参加检诊认定。 3、在职人员到人事处工资科办理,退休人员到离退休处办理。
二、集中统一检诊
 医保中心按各单位报送的申请检诊人员情况,统一安排检诊时间、检诊医院,由单位负责通知申报人员参检。单位未申报人员不受理检诊。检诊具体安排将在10月20号左右另行发布网上通知。

联系方式:工资科:84708718 宋颖辉 离退休处:84708318 秦艳华 83653228 徐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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