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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数学学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大连市数学会,英文译名:Dalian Mathematical Society (缩写:DMS)。
    第二条 性质:本学会是大连市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及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发展大连数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旨:本学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大连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办公地点设在大连市黄河路850号辽宁师范大学南院数理化大楼A3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加并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 编辑出版数学学术刊物与普及性刊物;
    (三) 开展促进提高数学科研与教学水平的活动;
    (四) 开展数学普及工作及数学奥林匹克活动;
    (五) 举办各种数学领域的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等,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 对国家涉及数学领域的重要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接受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数学工作者的意见要求;
    (七) 发现并推荐数学领域的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数学工作者;
    (八)提倡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它学科的联系,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学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我国法律,遵守本会的有关规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一级教师以上职称的数学工作者或与数学有关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部门从事数学工作三年以上;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以上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4)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人士。
    (二)凡与数学有关并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后,即为大连市数学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入会,可向本会直接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为大连市数学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学术活动;
    (5) 优惠获得有关的本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为:
    (1) 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2) 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3)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4) 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
    (5)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为: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推动本会工作。
    (二)单位会员的义务为:
    (1) 支持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连市科学技术协会并经大连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学会的任务与工作方针;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就重大问题做出决议或决定时,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任期为四年,一般至多可连任一届;新当选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连市科协审查并经大连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大连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的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超过65岁时由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调整、确定新的人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大连市科协拨款;
    (二)理事单位会费;
    (三)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大连市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聘用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经大连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大连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大连市科协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大连市科协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